苇门破如席,纠以苦竹根。得毋孟家里,老屋千年存。
哀鸟恋丛灌,月射苍烟昏。灯篝黯无焰,座上蓬发髡。
儿影绕凄瘦,絮薄肤不温。咿唔隔窗纸,响与霜风吞。
可怜慈母念,摧恻难具言。婴孩于书卷,往往仇不亲。
鞭挞示佯怒,酸泪胸臆沦。但云汝违教,遗书吾且焚。
忍使九京下,饮泣无安魂。鸡鸣慰之睡,恐复劳其神。
兀坐珍残膏,还理机杼纷。诱掖得成立,千万荼蓼辛。
只此尺幅中,笔笔心血痕。先生持示我,往迹覼缕陈。
伯也少科第,藉或报所恩。五马未传诰,遽萎庭阶萱。
萱萎痛已矣,棣鄂随凋零。孝弟亦何事,飘灭均埃尘。
出门望邱垄,垄上天沄浑。入门向床壁,触目多遗文。
遗文阿兄读,丹铅母手经。挥髯咀儿味,岁月逝飙轮。
菱溪流日夕,荻芽看复新。噩梦堕虚幌,但听秋虫喧。
兹图胜阡表,珍袭贻后昆。痛哉蓼莪什,涕泪终乾坤。
姚燮(1805—1864)晚清文学家、画家。字梅伯,号复庄,又号大梅山民、上湖生、某伯、大某山民、复翁、复道人、野桥、东海生等,浙江镇海(今宁波北仑)人。道光举人,以著作教授终身。治学广涉经史、地理、释道、戏曲、小说。工诗画,尤善人物、梅花。著有《今乐考证》、《大梅山馆集》、《疏影楼词》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